证监会拟修订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的配套文件还包括《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现行办法自2014年修订发布以来已逾10年,此次修订旨在应对市场环境和公募基金业态的变化。

降低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与优化供给

为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并丰富产品供给,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权益类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产品的成立门槛,由目前的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低至5000万元和5000万份。其中,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亦在降低门槛之列。固收类基金的成立门槛则维持不变。

强化投资运作监管与风格约束

  • 逆周期布局:要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容量、流动性、估值水平及自身能力,加强基金产品的逆周期布局管理。对于开发多只同类投资风格产品的公司,需加强合理性和必要性论证,并配备匹配的资源。同时,禁止通过在同一销售渠道布局多只同类风格产品来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申赎。
  • 风格稳定性: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行业主题基金需清晰界定投资方向,非行业主题基金应坚持分散投资原则。此外,混合基金需明确约定各类资产配置比例,推动风险评级与实际风险特征相匹配。

优化指数基金及其他运作机制

在指数基金方面,征求意见稿对完全被动复制型指数基金涉及的举牌、减持、短线交易等监管要求进行调整或适度豁免,并适度放松其他指数类基金的交易限制。

在退出机制方面,针对规模长期偏低的“迷你基金”建立强制退出机制,若管理人选择继续运作则需承担固定费用成本。同时,删除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不足2亿元需终止基金合同”的规定,放宽其退出要求。

其他调整还包括:将非FOF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比例上限从10%提高至30%;完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等类型定义;优化封闭式基金分红要求;以及提高部分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后续安排

此次新规设置了1年的过渡期。存量基金合同若不符合新规及配套规则要求,需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