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赵某与张某自中学时期相识并相恋多年,双方曾进入谈婚论嫁阶段。据赵某诉称,今年4月28日,其发现张某存在严重违背忠诚义务的行为,导致婚约无法继续。当天下午,张某向赵某及其家人返还了此前为缔结婚约支付的款项及部分存款,共计38万余元。5月1日,赵某转给张某18万余元以结束感情关系。5月5日,张某确认双方的人情及财产关系已全部结清,不存在未了结的纠纷。
核心进展
5月10日,张某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掌握的支付宝密码登录其账户,分9笔将赵某账户内的201042元转至自己名下,转账金额包括“1314”、“13140”及“131400”等。转账当日,张某仅返还了1314元。
针对此次转账,张某辩称该近20万元是对赵某擅自从其账户转走38万余元的部分追偿,认为该款项所有权属于自己。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未经赵某同意私自转走资金的事实属实。在通话录音中,面对赵某要求转回款项的请求,张某表示“钱放在我这我就安心”。此外,张某在7月7日和7月11日分别发送消息称“拿了你20万又能怎么样”以及“欠你20万又能怎样,我们没有签协议,你一分都要不回去”。
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的财产处分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张某未经同意私自转走资金199728元,导致赵某财产减损且张某无偿取得利益,二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张某在被多次催要后仍拒不返还,且明确表示转走款项无依据,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返还赵某款项199728元,并按年利率3%偿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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