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与总体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6〕1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表示,随着老年人口快速增加和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服务领域出现了供需结构性错配,普惠和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

该《指导意见》在起草过程中把握了四项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眼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养老难题;二是坚持普惠可及,推动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三是坚持分级分类,针对不同机构类型、服务类型及服务模式实行差异化收费管理;四是坚持统筹施策,加强价格政策与补贴支持、行业管理等政策的协同联动。

养老机构分类及收费管理方式

《指导意见》将养老机构收费分为基本服务费(床位费、护理费)、非基本服务费(如餐费等)以及上门服务费。根据机构性质,采取不同的价格管理机制:

  • 兜底保障型机构:指主要收住特困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公办养老机构。其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实行免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按规定给予补助。
  • 普惠支持型机构:包括以收住社会老年人为主的公建公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及接受政府场地减免或补贴的社会办机构。其中,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机构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普惠机构的基本服务费则通过设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或实行政府指导价。
  • 完全市场型机构:指除上述两类外的其他养老机构,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优质优价。

此外,对于医养结合服务,允许根据成本增加情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社区养老服务中,全托床位10张以上的按养老机构管理,10张以下的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但行业主管部门可明确上门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参考区间。

规范定价与后续监管措施

为规范定价和收费行为,《指导意见》提出建立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要求所有收费必须进入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政府指导价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的确定总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执行。

在监管方面,三部门要求建立收费监测和定期评估制度。各地发展改革部门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监测市场价格动态、成本变化及群众承受能力。同时,建立收费政策动态评估机制,通过自评估或第三方评估对收费管理方式、项目及标准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