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判决过程

1999年10月,云南曲靖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无业男子代贤峰伙同两人预谋抢劫本村小卖部,翻窗入店持刀追刺19岁女孩徐文素,导致其身上留下三十处锐器创,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2000年7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代贤峰死刑。同年9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定,代贤峰的兄长带领公安抓捕其行为构成自首。法院认为其犯罪后果严重且手段极其残忍,论罪应判死刑,但尚不属于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遂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害人家属的申诉与主张

被害人徐文素的亲属表示,此前仅凭他人转述误以为凶手已被执行死刑,直至2010年才偶然得知代贤峰被改判且即将刑满释放。徐文素的姐姐徐皎月此后一直坚持申诉。家属认为,代贤峰是由公安人员抓获,且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不具备自首情节。同时,家属指控公诉机关及一、二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剥夺了近亲属在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导致案件未获公正审理,请求检察院抗诉并建议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申诉过程中,2012年该申诉被云南高院驳回,2016年省检察院明确不予抗诉。但2016年云南省检察院在答复中承认,原办案机关未依法告知被害方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确属程序瑕疵。经向最高检申诉,2026年1月27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此案,并书面告知家属案件正在办理中。

当事人自述与现状

刑满释放人员代贤峰在接受采访时称,其于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服刑期间历经数次减刑。他表示知道被害人家属多年来一直在申诉,但并不清楚省检察院已于今年受理该申诉,并称“判不判是法院的事情”。

关于出狱后的生活,代贤峰称其辗转于各个工地打零工谋生,部分用工单位在核查犯罪记录后拒绝录用他。针对与被害人家属的关系,他表示徐家曾多次前往其家中讨要说法,为避免冲突,他始终刻意躲避,未主动联络。此外,他提到2012年徐家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当时没有任何收入与资产,他无力履行赔付。

在谈及个人经历时,代贤峰自称仅有小学读书经历,且幼年时父亲因二氧化碳中毒离世。对于行凶经过,他称因时隔久远细节记不清,但强调当年是“一时糊涂、鬼迷心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