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男子赵某与女子张某自中学时期相识并相恋十多年,双方曾进入谈婚论嫁阶段。今年4月28日,赵某发现张某存在严重违背忠诚义务的行为,导致婚约无法继续并提出分手。当日下午,张某向赵某及其家人返还了此前为缔结婚约支付的款项及部分存款共计38万余元。5月1日,赵某向张某转账18万余元以结束感情关系。5月5日,张某明确确认双方的人情与财产关系已全部结清,不存在未了结的纠纷。
核心进展
5月10日,张某利用共同生活期间知晓赵某支付宝账户及密码的便利,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其账户,将赵某账户内的201042元分9笔转至个人名下,转账金额包含“1314”、“13140”及“131400”等。随后,张某仅向赵某返还了1314元。
在随后的沟通中,赵某要求张某将款项转回,但张某在通话录音中表示“钱放在我这我就安心”。7月7日及7月11日,张某通过消息告知赵某“拿了你20万又能怎么样”以及“我们没有签协议,你一分都要不回去”。
法院审理与判决
针对此案,张某辩称转走的近20万元是对赵某此前擅自从其账户转走38万余元的部分追偿,认为该款项所有权自始属于自己。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的财产处分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擅自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张某未经同意私自转走资金199728元,导致赵某财产减损且张某无偿取得利益,二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认定张某在赵某多次催要后仍拒不返还,表明其明知转账无依据且拒不履行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返还赵某款项199728元,并按年利率3%偿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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