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湘军一审被判处死缓

2026年9月8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西省委原副书记、省政府原省长金湘军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金湘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追缴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将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受贿事实与涉案金额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04年上半年至2025年4月期间,金湘军利用其担任以下职务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长、市委书记
  • 防城港市委书记
  • 天津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
  • 山西省委副书记、省长
金湘军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8亿余元。

法院认定与判决理由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湘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但在量刑时,法院考虑了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 其受贿犯罪具有未遂情节
  • 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
  • 认罪悔罪且涉案赃款赃物已部分追缴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庭审过程

该案于2026年6月11日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金湘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金湘军在最后陈述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此次庭审共有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