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本案原告为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拥有“霸王茶姬”、“茶姬”、“伯牙绝弦”以及“霸王茶姬”女性头像、字母、文字组合图案的注册商标权。该品牌在国内外拥有数千家门店,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中“伯牙绝弦”为其旗下的明星产品。

自2025年8月起,一家由广西某餐饮公司经营的奶茶店在广西来宾市原告品牌店附近20米处开业。

侵权事实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于代亮指出,该被告店铺的标识由女生头像、橙色底色及四个字的名字组成,且包含原告注册商标“茶姬”二字,整体呈现高度近似情况。

除店招外,该店在室内装潢、店员服饰、用具等方面也与原告高度相似。同时,该被告在实体店和线上平台同步销售名为“伯牙绝弦”的茶饮,该名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一致。

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广西某餐饮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的“茶姬”、“茶姬荟舞”、“伯牙绝弦”等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于代亮表示,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注册商标“茶姬”、“霸王茶姬”中的显著标识“茶姬”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使用,这种“傍名牌”行为容易引起相关主体及消费者的混淆。

最终,法院结合被告的获益情况及过错程度,判决广西某餐饮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并要求刊登不少于7日的声明以消除影响。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