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与违法行为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一起铁路行业内部人员泄露个人信息的案件。
涉案人员陈某某原为铁路车站的一名客运员,拥有车票系统的查询权限。自2019年1月起,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铁路车票系统非法查询旅客的高铁出行信息,包括是否搭乘高铁、乘车时间、车次、出发与到达站点、座位号以及身份证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
陈某某将这些信息明码标价出售,单条信息的价格在10元至60元之间。在陈某某未在岗期间,他还以每条5元至10元的查询费,指使同事曾某等人代为查询。这些被非法获取的信息随后被出售给林某某等人,主要用于有偿查询演艺人员的行程信息。截至2021年9月,陈某某通过该违法行为共计获利约19万元。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陈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最终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他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此外,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责令陈某某等人分别支付一万余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同时,法院要求被告人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与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规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特别强调,在履职过程中获取并出售信息的行为应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高铁行程等行踪轨迹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非法出售50条以上构成情节严重,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若利用职务便利作案,入罪门槛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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