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10月15日,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通报,对拒服兵役的姚某实施行政处理。通报显示,姚某男,2007年10月出生,侗族,大学专科学历,系新晃侗族自治县林冲镇大堡村人。姚某于2026年上半年自愿应征报名,在通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并符合服现役条件后,于2026年3月由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核心进展

姚某入伍后服役态度消极,曾多次向部队提出拒服兵役申请。尽管部队、县、乡两级征兵工作人员以及其家人多次进行思想转化工作,但均未取得成效。在被明确告知拒服兵役将承担的处罚后果及法律责任且本人认可后,姚某仍继续拒绝留队服役,最终于2026年5月9日被所在部队除名。

相关处理措施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姚某拒服兵役行为事实清楚且影响恶劣。2026年8月28日,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晃政处〔2026〕1号行政处理决定,具体措施如下:

  • 就业限制:将姚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且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身份与出境限制:自处理决定之日起,公安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在其常住地人口信息系统及其户口簿本人的“兵役状况栏”上注明“拒服兵役”永久性字样。
  • 教育限制: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教育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复学手续。
  • 经济处罚: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新晃侗族自治县2026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13000元)两倍的罚款,共计26000元,要求在15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此外,该部门通过政府官网及有关媒体将姚某的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