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一审判决
舒忠余,男,50岁,重庆市巫溪县宁河街道人。2018年5月14日,舒忠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巫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该案由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舒忠余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且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57.89万元上缴国库。
舒忠余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他主张自己属于“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经水务局许可继续开采的情形”,认为该情形不属于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请求改判无罪。
二审审理事实与判决结果
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底,舒忠余与谢某等3人共同投资设立巫溪县永昌制砂厂,舒忠余提供采砂许可证在重庆市巫溪县天星乡宝龙村后溪河“湖潭沟”河段采砂销售。该许可证于2016年9月26日到期,舒忠余曾于同年9月4日向巫溪县水务局书面申请换发新证,但水务局工作人员以采砂点正在重新规划为由未予换发。在许可证到期后,舒忠余继续采砂销售。
2017年8月1日,巫溪县政府发布《关于划定河道砂石禁采区的通知》,确定后溪河流域全河段为禁采区,同月工作人员进行了宣传告知。但永昌制砂厂并未停止生产,继续采砂销售。2017年9月21日,该厂4名股东签订散伙协议,谢某等3人将股份转让给舒忠余,经查明其违法所得总额为74万余元。
2021年5月7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舒忠余犯非法采矿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对其违法所得部分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判决书错误与维权情况
舒忠余向媒体表示,他在看守所收到这份共10页的二审判决书后,发现其中存在7处错误,当时立即提出希望补正纠错,但未获得理会。
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舒忠余被送往重庆市万州区某监狱服刑,直至2022年4月4日出狱。出狱后,他一直要求法院对判决书中的错误进行补正纠错,但一直没有结果,其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评论区
已通过 0 条 · 审核通过后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