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刘某通过声称拥有海口某热门小区商品房名额的内部资源,骗取包括钟某、周某在内的117名被害人共计1355万元购房款项。调查显示,刘某并未将资金用于预订房产,而是将其用于赌球、购买奢侈品及玉石等挥霍行为。

在与梁某恋爱同居期间,刘某累计向其转账261万余元,并利用部分赃款为梁某购置了一套房产。梁某表示,交往期间刘某经常大额给钱,曾一次性转账35万元作为生活费,尽管她对刘某花钱大手大脚感到疑惑,但并未深究资金来源。

核心进展

刘某最终被法院以诈骗罪定罪判刑。根据刑事判决,用赃款购买的房屋被予以处置,变卖后按比例退赔给受害群众。由于刘某除该房产外无其他可执行财产,钟某、周某仅获得9万余元退赔款,多数损失未能追回。

随后,钟某、周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梁某返还接收的261万余元赃款。在经历一审、二审失利后,两人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裁定与争议焦点

在再审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钟某、周某主张刘某没有合法高收入,转给梁某的资金全部来自诈骗,认为梁某客观上获得了没有合法依据的利益。申请人还引用梁某的笔录原话,试图证明其明知钱财来源异常。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钟某、周某的再审申请。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的转账属于情侣间的正常往来。由于无法证实所得款项为受害者的被骗款项,法院认定证据不足,判定该转账不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