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监管失职
2020年6月20日,被害人晁某、某戊在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某派出所报案,称其与某乙三人于5月25日在西安市雁塔区某酒店被强迫卖淫。
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某派出所一级警长杨某(1977年出生)为该案主办民警。2020年10月23日,嫌疑人贾某(化名)与柄某(化名)因涉嫌强迫卖淫罪先后被警方取保候审。尽管杨某随后调动至另一派出所,但仍负责该案的侦办及对两名嫌疑人的监管工作。
判决书显示,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未果后,杨某未按要求开展工作,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寻找被害人某乙。在明知已有三名卖淫女到案且贾某、柄某依法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情况下,杨某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也未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监视居住执行问题
2021年10月,警方对贾某解除取保候审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随后,在检察机关要求对柄某以组织卖淫罪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况下,杨某以疫情导致西安市看守所不予羁押为由,呈请对柄某采取监视居住。
2021年12月28日,柄某被警方监视居住,由礼泉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负责执行。杨某于当日邮寄了《监视居住决定书》,但在未收到执行回执的情况下未进行查问。侦查机关查明,2021年12月西安市看守所及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均有收押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押的嫌疑人,不存在因疫情不予羁押的情况,且礼泉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实际未收到该决定书。
犯罪结果与判决结论
法院查明,由于监管不力,两名嫌疑人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共实施新犯罪13起。其中,柄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犯罪7起(包括组织、强迫卖淫7次、强奸2次),在监视居住期间实施犯罪2起(包括强迫卖淫2次、强奸1次)。
10月17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作出宣判。法院认定杨某犯玩忽职守罪,但考虑到其坦白及认罪悔罪等情形,判决其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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