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2011年7月,广东茂名电白一名未成年女孩红红(化名)被四名年轻男子以外出聊天玩耍为由诱骗至一处荒山斜坡。在现场,其中两人按住红红的手腕与脚踝,另外两人先后对其实施强奸。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抓获嫌疑人杨某伟,其余三名同案犯杨某龙、杨某西、杨某云随后陆续到案。由于案发地为野外,现场未能提取到有效的DNA分型,客观物证缺失。

案件进展与审理困境

在早期的司法程序中,杨某伟在到案后翻供,声称仅协助作案。2012年,法院认定其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5年,杨某伟在减刑1年4个月后出狱。

在随后的14年间,杨某龙、杨某西、杨某云三名同案犯均声称自己仅实施了按手脚等协助行为,拒不承认直接施暴。

2024年11月,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在审查杨某西案时发现,四名涉案人员的供述存在明显矛盾,办案检察官判断涉案人员之间已就关键事实统一口径,且至少有两人撒谎。

突破口与最终判决

办案检察官将新旧案件并审,利用被害人在报案笔录中记录的细节——施暴者一人留长发、一人脸上有痣——寻求突破。

2025年4月,杨某西承认自己是留长发者且率先施暴,并指认杨某伟是脸上有痣的第二名施暴者。

最终,法院对涉案人员作出如下判决:

  • 杨某西: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
  • 杨某伟:案件启动再审,改判为主犯,获刑11年(扣除已执行的4年2个月后,需再服刑6年10个月)。杨某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年4月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再度被收监执行;
  • 杨某云、杨某龙:分别获刑6年6个月和5年。

案件办结后,检察官告知被害人判决结果,红红目前已逐渐走出心理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