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2025年9月24日18时许,追蜂人王某乘坐杨某驾驶的客车,从贵州平塘县前往湄潭县某某组,在村民罗某的茶园内取走一个高约50厘米、直径约30厘米的椭圆形“七里蜂”蜂窝。过程中,杨某穿防护服爬树将蜂窝锯断放下,王某在树下接住并放入蛇皮口袋,随后使用超威杀虫剂将周围的蜂杀死并带走蜂窝。

在当地,“七里蜂”俗称“杀人蜂”,在受惊扰时可群体追击目标数千米。

核心进展

9月28日下午,罗某在自家茶园喷洒农药时被附近的马蜂蜇伤。罗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一天后,于9月29日死亡。医疗诊断显示其死因为重度蜂蜇伤,并伴有呼吸衰竭、代谢性酸中毒、凝血功能异常、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等。11月5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认定罗某符合蜂蜇伤导致急性肾衰竭死亡。

事发后,当地警方曾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调查,但审查后认为罗某被过失致死一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相关措施与判决

罗某家属将王某、杨某起诉至法院,索赔金额为116万余元。王某与杨某在陈述中承认,虽然在取走蜂窝后使用了杀虫剂,但无法杀死外出返回的七里蜂,且这些蜂会在原蜂巢附近停留一段时间,具有毒性且会攻击人,但他们在离开现场时并未设置警示或提醒标志。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杨某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罗某被蜇伤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确定两人承担70%的责任,判令连带赔偿81万余元。在扣除已赔付的5万元后,两人还需赔偿76万余元。

近日,贵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王某、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