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与经过

2026年3月18日21时,被告人刘某因与妻子发生家庭纠纷,在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临湖派出所进行调解。

判决书显示,在调解过程中,刘某连续两次上前抢夺民警董某佩戴在右腰间的警用配枪,其意图是使用该枪支击打其妻子。

事件过程中,民警董某通过用手阻挡并及时躲避,导致刘某抢夺枪支未果,随后刘某被现场民警当场制服。

法院审理与认定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乘民警不备公然夺取其枪支,其行为已构成抢夺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依法惩处。

法院在审理中确认了以下减轻处罚的情节:

  • 犯罪未遂: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 坦白:刘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 认罪认罚:刘某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基于上述事实与情节,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夺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