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因与责任认定

2025年8月27日下午,在湖南浏阳市集里街道花炮大道,一名9岁的儿童刘某某骑自行车沿道路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刘某某突然向右转弯横穿机动车道,且转弯前未减速、未伸手示意。此时,聂某某驾驶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戴某某同向行驶,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导致三人受伤、两辆车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未满12周岁违规骑车上路,且转弯前未减速、未示意,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聂某某存在无证驾驶、车辆未年检、违规载人且未确保安全驾驶等行为,承担次要责任;乘客戴某某无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刘某某的监护人对该认定不服并申请复核,但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赔偿争议与法院调解

事故发生后,摩托车驾驶人聂某某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达10余万元。

在协商赔偿阶段,刘某某的监护人认为孩子年纪小不懂事,且事故双方均有受伤,因此不认可责任认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聂某某将刘某某及其监护人起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与双方代理人从法理、情理多维度开展调解工作,引导监护人纠正认知误区。

最终结果与法律解读

最终,在浏阳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考虑到被告家庭的经济条件,原告主动让步。刘某某的监护人于当日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万元,双方约定就此事故了结,不再有其他纠纷。

浏阳市人民法院法官邓圣亚指出,部分家长认为“孩子小就不用担责”是认知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