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经过
2025年9月9日,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发生一起持刀行凶事件。被告人徐某(49岁)在吃早饭期间产生与四名同村熟人了结所谓“恩怨”并将其杀害的想法。当日8时许,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头戴鸭舌帽且用衣物遮挡刀具,先后袭击了其小学老师高申远(案发时82岁)、舅舅及另一名长辈,导致三人死亡。随后,徐某在邻居家刺伤一名邻居丈夫,导致对方右肺和肝受伤,被认定为重伤二级。案发约3小时后,徐某在成都市简阳市一路口被警方抓获。
庭审进展与争议焦点
7月24日,该案在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庭审中,徐某认罪认罚,称案发时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关于行凶动机,徐某在庭审中称是为了了结与被害人的“恩怨”;而被害老师的儿子高先生表示,曾听公安机关转述徐某供述,称对老师行凶的理由是“教书时管得太严”。
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成为庭审焦点。2025年10月,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徐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被害人家属高先生对此结论不认同,并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高先生指出,徐某提前准备刀具、精准刺向人体要害部位以及逃跑时损坏通信设备等细节,证明其具有风险预判能力,且“思路清楚,目标明确”。
法律分析与后续
针对该案涉及的“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法律专业人士周兆成律师指出,我国法律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部分(限制)和无责任能力三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患有精神疾病,但未完全丧失辨认和自控能力,依据《刑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并不代表免除死刑。最终量刑将由法官结合作案手段、伤亡后果和社会危害性综合裁量。
关于重新鉴定的申请,周兆成律师表示,法庭需审查是否具备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或结论与证据存在重大矛盾等法定条件,方可决定是否启动二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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