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与经过
宋国栋生前为云南泽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派驻昆明官渡区云晖苑小区的保安,于2024年1月入职。其工作模式为白班、夜班各半个月一轮,每班12小时,其中夜班时间为19时30分至次日7时30分。门岗实行“8+4”制度,即三名保安8小时值守、4小时轮换休息,且休息期间不得离开小区。
2024年4月6日19时20分许,宋国栋打卡上班、交接门岗并参加例会后,按排班返回员工宿舍等待换岗。一审判决认定,当晚21时许,巡逻人员发现宋国栋赤身裸体晕倒在员工宿舍卫生间内。23时许,因其情况无好转,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4月7日6时05分,宋国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显示死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工伤认定争议焦点
人社部门决定不予认定宋国栋为工伤,法院一审与二审均驳回家属诉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需同时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本案中,各方对“突发疾病”及“48小时内死亡”并无异议。两级法院均认定宋国栋发病时处于“工作时间”,理由是休息人员不得离开小区,19时30分至次日7时30分属于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范畴。
争议核心在于“工作岗位”的界定。法院认为,宋国栋被发现时赤身裸体且内衣泡水,应是准备洗澡,并未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务,且无证据证明此前合理时间段内他在工作。法院进一步判定,宿舍作为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不能被看作工作岗位的当然延伸。
家属质疑与相关回应
宋国栋的女儿向媒体反映,保安被要求随叫随到、不得离开小区且12小时听候调度,质疑“待命”是否应被认定为在岗。
此外,家属对事件细节提出疑问,包括:宋国栋被发现的具体时间及人员;卫生间地面干燥且尚未开始洗浴,公司为何认为其在洗澡而非脱衣时发病;以及从21时被发现到0点前后120介入之间约三小时的延迟送医原因。
针对上述疑问,云南泽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朱先生表示,自己当时不在现场,具体情况派出所已调查,并拒绝了进一步采访。
法律分析
律师罗一森分析认为,工伤认定遵循“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三工原则。在本案中,争议点在于指定区域内随时待命是否属于履职,以及洗澡是否属于与工作相关的必要生理需求。律师指出,相比吃饭、如厕,洗浴的紧迫性较低,且仅凭现有材料较难认定淋浴与工作紧密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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