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2026年3月底,张某(化名)前往其男朋友所在的公司大厅等待,期间并无不当举止。当晚,该公司老板王某(化名,女)在抖音直播过程中,公开放映了张某在该公司大厅的监控视频,并对其身材进行了点评和调侃。该直播间约有30人观看,其中包含认识张某及其男朋友的人员。
核心进展与诉讼
4月初,张某经医院诊断存在严重抑郁、焦虑症状。张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诉请对方道歉并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177.9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辩称监控录像来源于公共区域,且相关言论仅为普通调侃,不构成侵权,同时主张张某的症状与直播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与处理结果
恩施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审理中指出,未经他人同意公开放映监控录像并予以不当点评,已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同时,法官向原告释明,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与过错程度和影响范围相适应,由于本案直播间观看人数有限,传播范围较小,赔偿金额应与实际损害相匹配。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当庭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在其抖音账号发布道歉视频并保留7天,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与提醒
承办法官表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网络主播对直播内容负有审核和注意义务,未经同意公放他人监控画面并加以调侃,即便未使用脏话,但若客观上引导公众围观和不当评价,仍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若涉及私密信息或活动,还可能触及侵犯隐私权。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通过网络损毁他人名誉,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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