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李某因网络经营店铺的营销推广需求,多次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购买推广服务。在该公司的平台机制中,用户充值后可使用相应金额购买服务内容。

核心进展

2025年9月27日,李某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转款1000元用于平台充值。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完成该笔充值后发生操作失误,将他人的充值账号ID号“2641993383745792”作为充值金额,再次向李某账户进行了充值。随后,李某将该账户内的金额用于平台消费。

2025年10月17日,上海某科技公司发现错误后采取了以下措施:

  • 立即冻结李某账户,并扣回账户剩余款项2641993383484096元;
  • 终止李某购买且尚未完成的部分服务,并扣回相应费用9400余元;
  • 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关于要求返还超额充值款项及协商解决事宜的函》,要求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三日内就款项返还及损失赔偿事宜进行赔偿,并全额返还超额款项。

由于李某在收到函件后置之不理,上海某科技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与结论

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法院指出,虽然本次误充金额在线上为虚拟交易数字,但1元充值货币等同于1元人民币的消费力,李某事实上一直将该金额用于消费,从而获得了不当利益。

经核算,在扣除李某原充值的1000元后,其实际使用的充值金额为252281.31元。法院认为上海某科技公司遭受了应获得相应对价的损失,因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向上海某科技公司支付不当得利款252281.31元。目前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