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一名上海籍大学生在考取北京大学研究生后,于8月26日持《录取通知书》前往辖区公安部门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意图将户口迁至北京大学集体户口。但在办理过程中,该学生被告知其《录取通知书》上缺少一枚特定印章,导致无法办理迁出。

核心争议与规定

该学生表示,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告知其《录取通知书》上没有盖“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印章,因此不符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官网公布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被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国务院下属科研院所录取时,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但若需要办理户口迁移,须持《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且被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录取通知书》须加盖“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印章。

相关部门回应

  •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上海市的明文规定,工作人员无法违规办理,建议学生询问北京大学能否补盖印章。
  • 上海市教委:工作人员告知该学生,可尝试提供教育部发布的全国高校在录名单及入学材料作为辅助证明,但该学生反馈户籍窗口仅认可该印章。
  •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工作人员表示,北大的《录取通知书》内容有统一规范,包含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名。该校本科生的录取通知书盖有上述印章,但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均没有,且无法为该同学补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