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背景与经过

2025年5月7日14时45分,22岁的刘某驾驶男友赵某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奎屯市前往赛里木湖游玩。刘某持有C1驾驶证且处于实习期,而赵某持有C1驾驶证且初次领证时间为2012年4月。车辆行驶至连霍高速一停车场时,追尾场内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刘某被送医抢救,但最终不幸身亡。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因超速、未安全文明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及货车驾驶员无责。

起诉原因与争议焦点

事故发生后,刘某父母通过卡口公共视频发现,在事发前两分钟,赵某在副驾驶位座椅放倒平躺熟睡。事故现场照片同样显示赵某斜躺在座椅上,全程未对刘某进行提醒或干预。

刘某父母认为,赵某明知刘某处于实习期,在高速行驶期间全程睡觉,未履行法定陪同和安全监管义务,对刘某身亡存在重大过错。为此,刘某父母将赵某起诉至精河县人民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合计91万余元,要求赵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具体索赔金额为66万余元。

面对起诉,赵某辩称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他提出,其投保的30万元驾乘意外险已赔付给家属,该款项应当抵扣其赔偿金额。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精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交规,实习期人员高速行车需由持证三年以上人员全程陪同,陪同人负有实时提醒和应急干预义务。法院认定赵某全程熟睡未尽法定监护义务,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在责任划分上,法院认为刘某超速及操作不当是事故直接诱因,承担90%责任,赵某过错较小,承担10%赔偿责任,判令其赔偿88580.55元。针对意外险理赔款,一审法院认定人身意外险与侵权赔偿属于独立法律关系,不能抵扣。

随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家属损失已通过保险公司足额填补,最终改判驳回刘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