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与作案方式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钟某、纪某、傅某、孙某四人在作案前通过口头约定,每人占25%的股份。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由钟某购买水银,四人雇用挖掘机、装载机,并使用水银、采金溜子等工具擅自进行采砂土筛金活动。

非法采矿过程

2026年4月7日,四人在岫岩县某镇某村居民曹某家土地内开始挖土准备筛金,随后被该镇国土资源部门移交县某局处理。

4月18日,四人前往另一乡镇的某村土地内继续采砂土筛金。从4月18日至4月24日期间,四人每天在17时许至次日凌晨5时许在该村某村民家中土地内作业,非法开采出纯度为82.5%、净重310.11克的黄金。随后,钟某与傅某将该批黄金售卖给海城市感王镇某店,获款人民币264440元。

4月26日17时许至次日5时许,以及27日17时许至22时许,四人在某镇某村居民吴某的牛棚子内继续采挖砂土筛金,最终被岫岩县公安局警方查获,现场称重提炼出的黄金为3.6克。

判决结果与后续处理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傅某、纪某、孙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

  • 刑事判决:钟某、傅某、纪某、孙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个月、七个月、六个月,且均缓刑一年。
  • 财产处置:随案移送的矿产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26444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 现场恢复:案发后,采金现场土地已恢复平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