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某村,种植户玉某种植香蕉,养殖户郑某养殖牛蛙,两家基地仅隔一道田埂。
据相关资料显示,郑某基地在刚建立时,经双方沟通,在玉某所建水库的取水口并排增加了一根管子,由双方各自取水使用。
核心进展
事件起因为玉某连续三天喷洒农药,其中农药成分包含“苯醚甲环唑”。
在操作过程中,玉某将兑好的药水送回水库边的抽水口,在药水与库水混合后通过回抽方式进行淋灌。
此后两天内,郑某基地的牛蛙出现大规模死亡,死亡数量达2.5万多公斤,造成损失超过48万元。
法院判定与责任划分
针对郑某提出的索赔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以下事实:
- 种植户责任:由于双方共用取水点,且玉某未能证明其行为与牛蛙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养殖户过错:法院认为郑某在养殖过程中未检测水质,对此也存在过错。
基于上述认定,法院一审判决玉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郑某33.9万余元。随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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