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购买事业编工作”的委托合同纠纷案。根据案情,原告启亮(化名)希望为其子女办理“事业编工作”,在熟人介绍下联系到贾鑫(化名)。2023年12月4日,启亮分两次向贾鑫转账共计48万元。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贾鑫在收款后承诺,如果事情办不成将全额退款,且表示“办不成都退回,一分不差”。
核心进展与争议
在相关工作迟迟未能办成后,启亮多次催促退款,贾鑫先后返还了20万元。2024年12月23日,贾鑫出具书面承诺书,确认收到48万元用于协调子女工作事宜,并承诺限期返还剩余的28万元。但到期后贾鑫仍未全部归还,启亮遂将贾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的2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在庭审过程中,贾鑫辩称自己仅是中间人,实际办理人另有其人,且相关款项已转交给案外人,因此主张自己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判决与法律解读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名义上是委托合同纠纷,但应首先审查委托事项的合法性。法院指出,启亮委托贾鑫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就业机会,损害了公平竞争和公共管理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贾鑫在聊天记录和承诺书中多次表示负责退款,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款项流向及其可免责事由,因此应承担返还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启亮明知该委托事项不具有正当性仍支付款项,自身存在过错,故对其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贾鑫向启亮返还剩余介绍费28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贾鑫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仅为中间人并申请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二审法院认为,贾鑫与启亮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启亮有权依据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案外人并非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措施与观点
承办法官唐颖表示,就业录用和编制招考关系到公共资源配置和社会公平,不能通过请托、介绍费或关系运作等方式私下交易。此类约定即便双方自愿,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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