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2026年3月10日,李某为其儿子举办周岁宴,58岁的张某与妻子蒋某受邀参加。16时30分晚饭开始,张某与他人同桌饮酒。18时许,张某在他人劝阻下,将桌上一碗约三两的酒喝干,随后醉倒并被扶至李某家后门休息。19时许,蒋某在后门发现张某,随后李某戊及其二哥驾驶三轮车将张某送回家。19时50分到达家门口时,张某出现呕吐情况,随后被合力抱至床上。
死亡经过与鉴定
李某等人离开后,由蒋某等家属照顾张某。约半小时后,家属发现张某手脚冰凉并拨打120。卫生院于21时45分到达,22时30分宣布张某临床死亡。经鉴定,张某血液乙醇含量为464mg/100ml,死因为酒精中毒合并胃内容物反流吸入性窒息、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认定与判决
张某家属起诉李某及其父亲李某戊,索赔金额为107万余元。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在近日公布的一审判决书中认定:
- 关于举办者李某:法院认为其作为客宴举办者提供酒水,负有及时劝诫和提醒义务,但直到张某醉倒才发现,照管不到位,存在一定过错。但李某在发现后实施了救助并护送其回家,已尽到积极救助义务,过错较轻。
- 关于死者张某: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成年人,在他人劝酒少喝的情况下仍自顾自饮酒,应预见大量饮酒的危害,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 关于家属蒋某:法院认为家属将张某送回家后未及时送医,也存在一定过错。
针对家属主张的“张某到家前已死亡”以及“李某将其平躺在地上存在重大过错”等观点,法院认为与常理不符,不予采纳。法院指出,从医学角度看,胃内容物反流吸入性窒息死亡进程极短,张某到家约40分钟后才死亡,可推断死亡发生在到家后。
法院认定张某死亡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042882.1元,酌情判定李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金额为52144.1元。李某戊因并非宴席举办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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